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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報告~「結婚救兄」



1、 資料之來源:由網路上電子報紙獲得。



2、 事件之內容描述:


案例:KK今年四十多歲,因猛爆性肝衰竭住院,目前在醫院等待換肝,但意識清楚。本案經過媒體報導,有善心人士阿B願意捐肝。可是阿B並不符合五等親之內捐贈器官之活體移植規定。為此,KK的妹妹K妹和原來的先生離婚,隨即和阿B登記結婚,讓阿B成為KK的新妹婿,以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第3項「成年人可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等親以內姻親」的法律規定。醫院社工單位已經得知K妹「結婚救兄」的過程,在呈報衛生署審查此案例時,社工QQ曾經思考是否需要特別將此點提出?QQ是醫院的社工人員,她不僅要對其所服務的案主(KK)及其家人善盡社工專業職責外,也是醫療團隊的一份子,對醫療團隊的決定,甚至是與團隊成員跨專業的合作,均有其該盡之職責分工;QQ不論是對團隊或者對案主KK,甚至是雇用她的機構,以及對社會(包含政府、法律)都有其專業應遵守的倫理規範。要如何來做抉擇和處置,就是對她重大考驗了。


 


3、分析該事件中「道德兩難」的性質:


(1)      在KK的案例中,主要的價值爭議問題是:社工人員有尊重案主自我決定與隱私的職責、社工人員有保護案主免於受到傷害的職責、社工人員有維護社會工作專業形象,避免被認為是不誠實與詐欺的職責、社工人員有遵守法律的職責。


(2)      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下,主管機關(衛生署)不可能坐視這樣的情形發生,衛生署或許會改變現在方式,申請的審查會變得較為嚴格,如此一來,在器官的捐贈及移植的案件上,將更增加其中的困難度。


(3)      像KK這樣的病患,也可能會因為K妹的「結婚救兄」行為奏效起而仿效,甚或出現器官交易的不良行為,或者倘若醫生、醫療團隊或是醫院政策也可能會因此而受到影響,甚至默許這種找到適合捐贈器官的解決方式。


 


4、依貝參及查爾德斯之處理道德兩難抉擇的理據:


(1)      在此案例中,社工人員QQ尊重K妹的決定,為她「結婚救兄」的事情保密。可能的好處是KK可以順利獲得器官移植的機會,解除生命的威脅。如此一來,醫生也可以累積他在肝臟移植方面的成功經驗與資歷。


(2)      但可能的風險則是社工人員QQ和醫療團隊不據實報告「結婚救兄」的原委,可能增強K妹一家人對於此事的肯定態度。同時,如果衛生署審核時發現此一事實且不表示贊同時,社工人員QQ和醫院也可能會受到法令的懲處,因為他們知道,卻不告知審核單位,甚至包括案主KK在內,都可能被衛生署控告。另外,社工人員QQ也必須面對自己的專業價值觀—誠實與實際處置方式的衝突,不僅社工人員可能


會自我懷疑其選擇的適當性,也可能在未來相類似的案件裡,案主或者醫療團隊會期待社工人員持續以這樣的方式做處理。


(3)      KK是一肝病(猛爆性肝衰竭)患者,醫生診斷KK的病情已經不能再拖延。因此,能不能獲得適合的器官做必要的器官移植手術,成為維繫KK生命的關鍵因素。相對於KK的需求,則社工QQ的職責便是儘可能地為案主找到合適的資源,使案主可以挽回生命或是重新恢復健康。這應該是社工人員在處理案主利益優先前提下的第一要務。


(4)      如果衛生署審查後如不同意這樣的姻親關係符合器官捐贈條件時,是否KK一家人仍執意冒風險一試?事實上,當家人願意為患者做出超過一般人可以做的犧牲,以換取患者的康復時,社工人員QQ應該在他們決定前,幫助他們盡可能地去了解自己面對文化規範壓力,以及自己真正的意願和期望,並指出當中可行、不適當或可能違法與否之處,將所有可能涉及的優缺點與案主一家人進行討論,來幫助他們做出符合自己真正心意的決定。


(5)      在倫理上,社工人員對於案主的資料必須盡到保密與尊重隱私的責任。因此,即使社工人員QQ知道,K妹與阿B的婚姻真的就是為了器官捐贈與移植,該舉動並不十分適當,依照倫理抉擇原則也應當予以保守秘密。


(6)      在進行上述的評估之後,若我們再做進一步的思考時,則在基本上對抗傷害對人們生存行動-健康的必要先決條件之規則優先於對抗說謊、洩密的指標下,QQ保護KK可以獲得生命或健康的機會,是比阻止K妹以一些自我的犧牲,以取巧方式幫助KK順利進行必要的手術更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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