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噪音管制法,聲音的單位,一般我們以分貝(dB)來表示,必需用儀器來檢測,而其主管機關為各縣市環保局。但您的情形如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因此如果向環保局反映,都會建議向當地派出所反映。但報警後如您所說的,施以勸告她們就不吵了!而日後又仍舊,若您直要解決,提供下列方法: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72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3項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而社會秩序維護法是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


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11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您的情形可先向警察機關反映,但實務上警察到場後大多是備案並施以勸告,其結果仍是無法解決。


 


因此建議:


1、每次先行錄音。


2、打110報案,並索取報案三連單(為免警察草草結案)。


3、警察到場時,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30條:本法違反本法行為之事 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可提供錄音帶)。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所以要求警察人員做成書面報告。


4、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處罰之種類如、罰鍰: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台幣六萬元。(在此是依第72條罰之)




5、再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58條:申誡之執行,被處罰人在場者,以言詞予以告誡,其未在場者,應將處分書或裁定書送達之。

6、如果再犯,一樣再打110報案,並索取報案三連單。依社會秩序維護法26條: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7、若連續多次報案,警察仍草草結案,或未上述程序處理,可持三連單向縣市警察局督察室或內政部警政署0800018111申訴。所以建議警察到場時,與警察的對話也可錄音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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